2025年06月23日
第A17版:数字经济

以规范化监管促进直播经济健康发展

  ▶ 陈兵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并非加重平台企业负担,而是通过完善制度设计,为直播电商提供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以促进其高质量发展。

  首先,它明确了法律责任边界,消除了行业治理碎片化问题。直播电商发展早期缺乏统一规范,多头监管、标准不一、责任模糊等问题突出。《办法》在制度层面统一了治理标准,系统明确了各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涵盖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等多个主体,覆盖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构建了全链条管理框架。这一举措提升了制度的清晰性、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遵循,切实降低了合规成本。

  其次,《办法》强化了平台治理主体责任,提升了行业自我调节与风险防控能力。直播电商平台作为连接主播、商家与消费者的核心枢纽,在交易撮合等方面具有关键影响力。《办法》突出强调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内容审核、商品审核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平台强化“第一道防线”功能,有利于及时化解小微问题,防止行业系统性风险积累,在保障创新活力的同时筑牢风险底线。

  再者,《办法》规范了主播经营行为,推动了直播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主播既是商业促销的重要载体,也是公众意见影响的重要源头。《办法》将直播营销人员纳入规范重点对象,明确要求实名登记、真实身份披露等。这有助于倒逼主播强化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与职业道德,引导直播从流量导向逐步向专业导向转变,推动行业向内容质量提升、诚信体系完善方向迈进,形成更加健康稳定的主播生态。

  此外,《办法》健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数据安全制度安排,增强了消费信心与市场活力。消费者是直播电商生态的最终受益者与最广泛参与者。《办法》针对虚假宣传、退换货纠纷等重点领域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流程保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新型问题同步纳入监管视野,《办法》兼顾发展便利性与安全性,维护了数字经济下消费者的获得感、信任感与安全感,进一步巩固直播电商的长远发展根基。

  以小见大,《办法》第二章关于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关规定,对直播平台经营者责任作了系统性规范,要求平台建立一整套合规体系,这是直播电商治理的“制度性压舱石”,特别是身份审核、商品信息真实性审查,直接回应了此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灰色空间”问题,平台需要切实承担起“看门人”职责,形成风险防控闭环。

  第十四条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黑名单制度”尤其值得称赞。黑名单制度实质上要求平台实现“穿透识别”,过去平台企业合规管理往往停留在表面审核,而黑名单制度强调动态持续识别商户和主播的实际行为、历史信用与潜在风险,要求平台打通数据流、行为流与信用记录,实现对直播主体的全方位识别。穿透式监管倒逼平台夯实主动合规义务,把部分监管责任前置到平台自身,要求其主动识别和筛查高风险主体,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推动平台合规能力从“形式性合规”转向“实质性合规”。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特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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