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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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章可循

  本报讯  6月28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对外发布,《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制定《暂行条例》,主要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一是从实践层面看,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实践中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挑战不容忽视。二是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航空管理制度是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模式设计的,缺乏有效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由此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为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暂行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概括起来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的管理。具体包括:实行适航和质量管理制度,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有关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运营合格证制度,强化操控人员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二是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规范涉外飞行活动,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 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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