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洋
首次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25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原《条例》于2007年4月1日发布。新《条例》有哪些变化,将对我国科研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近日,在北京市司法局主办,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科技与法治论坛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地球科学部常务副主任、计划与政策局副局长姚玉鹏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原则和导向、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资助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方面,对新《条例》内容进行了立法解读。
“新《条例》与原《条例》主体框架相同,仍然设7章,共45条。相较于原《条例》,新《条例》仅有1条未做修改,其余44条均为修改或新增的条文。”姚玉鹏说。
重点修订内容一:明确资助定位,确立科学基金资助原则和导向。
新《条例》确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既要鼓励自由探索又要坚持目标导向,强调在遵循科学发现自身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开展基础研究。对原创性项目建立差异化、超常规资助机制。确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要充分依靠专家,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定位是,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重点修订内容二:健全管理体制,适应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要求。
新《条例》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科学基金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职责;落实资金来源,鼓励多元化投入,明确科学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预算拨款,并将较为成熟的联合基金管理模式和已经实践的社会捐赠机制转化为法律制度,更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投入基础研究的积极性。
“多元投入机制的建立,在拓展资金来源的同时,还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平台导向作用,围绕地方发展、区域发展、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及瓶颈问题,吸引和集聚全国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基础研究。”姚玉鹏说。
同时,新《条例》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主要表现为: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为科研不端跨部门联合惩戒确立基础;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共享,贯通开放科学的实施链条,推进构建要素融通、成果共享的创新生态;科技计划项目衔接协同,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提升科学基金资助效能。
重点修订内容三:完善资助制度,发挥科学基金促进基础研究发展的作用。
新《条例》新增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可以设置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现行项目遴选机制依赖同行专家共识,在识别和资助创新性强、风险性高的研究时可能存在局限。新《条例》授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则,打破了常规项目遴选机制的束缚,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科学基金资助原始创新的目标。
重点修订内容四: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新《条例》明确,通过签署承诺书,提升各方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规定的意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强化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新增违规行为类型,细化违规处理措施。按照不同主体和不同项目管理阶段,设置不同法律责任,这包括科研人员在申请阶段法律责任(第36条)、在实施阶段法律责任(第37条)、依托单位法律责任(第38条)、评审专家法律责任(第39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第40条)。新增违规行为类型,纳入请托、违反成果发表规则、违反科技伦理规则等典型违规行为;增加兜底条款,以应对花样翻新的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细化违规行为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设立包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四档处理措施。最高处罚为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资金资助,确保不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相应的严肃处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唯一以行政法规形式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条例》是目前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新《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科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明确各参与方的权益与责任,强化对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监督与惩处,为持续提升科学基金资助效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姚玉鹏表示,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制定、修订项目管理办法、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12项规范性文件,确保新《条例》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