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伟) 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公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宣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据了解,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财政部税政司等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办法》提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4个方面原则: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
同时,《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5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财政部税政司等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