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沈风雷:
应从“设投管退”4方面考量
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从“设、投、管、退”4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设”。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受政府财政体制管辖,无法突破各类“条条框框”,导致基金设立困难重重,应当充分考虑与民营资本结合,即政府出资、专业机构管理形式,以专业视角解决专业问题。
其次是“投”。国有资本更注重风险控制,其投资特征是求稳、投优而不投早,但这背离孵化器创建的初衷,让一大批优质初创企业有可能错失创业良机。国有资本应当更加关注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效仿政府科创贷款模式,通过建立完善项目遴选机制、创业失败担保机制、全维度尽调机制,控制风险、放宽投资容错率,以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
再次是“管”和“退”。为了进一步确保稳健的资金收益,国有资本往往会结合政府招商诉求设置对赌及回购门槛,如人才、产业、经济等一系列对赌条件。看似鞭策项目发展,实际上高度背离经济规律,为项目发展设下了层层障碍,使得一些项目无法大展拳脚。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政府科技服务的前瞻代表,其投后管理能力可以深度结合政府服务,其中带来的红利包括资源、资本、政策等各种条件配置,以“服”代“管”,可以让项目得到更好的发展。而退出机制更要突破体制限制,不能用政府财政管理方式看待投资行为。创业投资是耐心孵化的过程,应当更注重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
北航天汇孵化器董事长李军:
构建“概念验证+孵化+投资”全链条
目前大多数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与高校科技开发部门存在脱节现象,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作为高校市场化平台,比较容易了解行业和市场需求,而科技开发部门一般是学校科研人员有了成果,再通过该部门推广和转化。
按照教育部和科技部组织科研和转化的要求,应打通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与科技开发部门的通道,由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整合市场和行业要求,反馈高校研发,再通过概念验证方式做成果转化和预孵化,而后吸引投资完成成果商业化进程,形成“概念验证+孵化+投资”全链条。
此外,国有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应该具备早期投资功能,形成“孵化+投资”模式,但目前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受国资管理限制以及校企改革后不允许现金出资的限制,无法实现此功能,并且国有控股以上企业出资后,每次股权变化需备案且具有不确定性,阻碍社会资本投入。此外,国资撤出流程复杂且周期较长,也不符合市场规律。
是否可以考虑选择A类大学科技园和A类国资孵化器做试点,在其流动资产中单列一部分资金,作为早期投资专项资金。该资金可不按国资管理,制定相应完善的制度,并参照国有基金模式投入和撤出,不按单次而是按整体资金规模考核国资的保值增值。
上海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总经理谢吉华:
期待建立市场化多元化退出机制
按照现有国资管理制度,国有孵化器对外投资面临决策审批时间长、投资和退出价格评估时效滞后,与创业企业高速变化的发展规律不一致等问题。
此外,根据《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国资投资要有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在实践中投资的风险决定了保值增值的可行性较差,投资活力无法得到充分释放。
期待从政策上支持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入驻的初创企业,给这类投资行为松绑,简化国资审批流程,优化其退出流程。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产并非影响民生保供的基本单位,将其作为试点,对社会效益的影响较小。
再者,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孵化的企业,都是高度市场化的科技企业,在充分考虑科技企业初创期融资需求高、爆发期增长快等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对其先行试点符合科技企业的发展规律。
期待划定相应额度,允许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市场化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对投资行为由企业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确定价格,以及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出机制,丰富退出渠道,而国资管理部门行使类似基金出资人的权力,不再参与实际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