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近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针对直播带货的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条例》作出了新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时,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此外,《条例》还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大数据杀熟”做出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