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伟) 9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将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
《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业内人士表示,《公告》的出台,意味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可自行计算的加计扣除金额将进一步提高,政策针对性更强,优惠力度更大。这将帮助企业减轻研发资金和税费压力,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改善公司现金流,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利于积极调动和激发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内生研发动力,从而提高自身研发实力和竞争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的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该政策通过正向的税收激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按此前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公告》指出,上述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