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洋
9月6日,我国地方层面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公布,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8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表示,两部条例均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人工智能基础研发的措施,包括针对基础研究进行系统部署,制定政策鼓励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强对重大科研平台的支持力度等,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持续高水平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概念层面逐渐清晰
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有多大?工信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产业规模和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因此从立法角度推动和规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分重要。”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绮说。
我国在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积极推进智能社会依法治理,在政策体系、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快速推进,形成了智能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随着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17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
然而,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作出规定,学术界对于其定义也尚无统一认识。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从地方层面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明确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同时,考虑到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边界与范围也在逐步扩展,结合深圳正在开展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工作,该条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都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同样,《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对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产业予以明确,《条例(草案)》指出,人工智能,是指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所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产业,包括关键基础元器件产业、智能软件产业、智能终端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伦理原则是关注重点
有关人工智能的伦理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有些人工智能技术造成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需要在科技伦理层面明确一些原则和禁区,以免企业和投资方将宝贵资源浪费在错误的发展方向上。”萨摩耶云科技集团首席经济学家郑磊说。
吴绮分析,有关此类的问题国家层面尚无专项的人工智能产业立法,只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制订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2021年,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出积极引导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活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此次深圳、上海地方性立法虽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但都将伦理原则内置于其中,创设了伦理委员会,引入了伦理风险评估、伦理审查、伦理安全标准管理、伦理指引和伦理教育等制度,以追求向善的创新,以人为本的发展。这将为全国性的制度建设提炼经验,试错避雷。
《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划定伦理底线,明确开发者的伦理责任。《条例(草案)》第62条明确规定,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的研发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增强伦理意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此外,《条例(草案)》明确设立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评估,压实伦理责任。创新分级治理,探索沙盒监管,推行容错免罚。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底线,在研究和应用活动中,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禁止利用算法技术根据用户的偏好、支付能力实施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此外,该条例要求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研究,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
郑磊认为,人工智能委员会应广泛接纳人工智能科学家、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家、数字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提供分析和建议,为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