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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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仁:加大对科创型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 本报记者 李洋

  科创型小微企业是产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源头。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研究所所长黄政仁建议,统一科创型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免征进口关税主体范围。

  黄政仁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科创型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不同,各地在执行政策时易发生偏差,使许多本该享受到优惠政策的科创型小微企业与优惠政策擦肩而过。

  黄政仁解释说,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表述,主要有两种: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结合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进行划分;二是国家税务部门提出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依据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划分。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统一科创型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使所有科创型小微企业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黄政仁强调,与此同时,还应建立长效税收机制,实现短期和长期扶持政策相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是普惠性政策措施的一种,应建立长效稳定的对科技型创新企业更优的降税减负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稳步成长。

  “一般而言,延续3年以上的科创型小微企业往往发展后劲更足,更需要政策的支持。促进科创型小微企业成长,需要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使税收优惠延展到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同时,可以实行累退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阶段给予的扶持政策有所区分。”黄政仁说。

  此外,黄政仁还表示,科创型小微企业一般都是轻资产公司,无形资产居多,资产结构中可抵押物不足,获贷能力较弱且融资成本较高。他希望“尽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制度框架。”

  黄政仁建议,区分金融机构和科创型小微企业层级,提高融资服务匹配度和融资效率;改革金融机构单一信用评价体系,改变固定资产仍是主要信用抵押物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定位是,聚焦小微企业尤其是科创型小微企业,且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模式,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整合各类财政支持和奖补资金充实担保基金,鼓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捐资,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银担合作。

  “针对科创型小微企业融资需要,有必要创新改革银行传统的资信评价体系、服务产品开发等,探索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创型小微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建立科创型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黄政仁认为。

  “建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适当扩大免税主体范围。”黄政仁表示,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扩大到科创型小微企业,免征或按一定比例减征进口关税,为小微型科创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创新装备平台提供支持。

  2021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政仁希望能将这一政策扩大到科创型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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