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24日
第A13版:高新产业

收集个人汽车数据信息应取得同意

  本报讯 (记者 叶伟) 近日,国家网信办就《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收集汽车数据信息,需要取得被征集人的同意。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旨在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营者指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者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保险公司等。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等各种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制造商、经销商等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以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为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默认为不收集,每次都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同时,驾驶人能够随时、方便地终止收集。

  “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收集各类型数据的目的、用途;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等信息。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提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保存地点与时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科研和商业合作伙伴需要查询利用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运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防止流失;严格限制对重要数据以及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人或者乘车人音视频,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敏感数据的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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