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9日
第A2版:要闻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再“瘦身” 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本报讯  (记者 叶伟)  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对外公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两个负面清单相较于2019年版均缩减了7条。据悉,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7月23日施行。

  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展示出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

  具体来看,新发布的负面清单主要有三方面变化: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提高各项政策一致性。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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