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洋报道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科教文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韩凤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减轻了科研人员创新的税收负担,变相提高了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将会大大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
“这是重大利好。该政策的实施,可以提升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让个人从科技创新中获得更多收益。”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告诉记者。
据韩凤芹介绍,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了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比例,大大激发了科技界、产业界促进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近年来,全社会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明显增加,转化的措施、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很多单位成果转化数量显著增长,科技成果转化愈发欣欣向荣。
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是按照一次性的所得,还是与工资所得合并纳税,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清晰。3年来,一大批科研成果走出实验室,在实现落地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也带来了不菲收益。这些收益该如何进行落实分配,此前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清晰。此次《通知》的发布旨在对此进行明确界定。
采访过程中,有部分科研人员反映,此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税率过高。“按照当前科技人员事业单位绩效来看,科研人员的收入主要是工资。而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回报正是科研人员所期待的。”韩凤芹说。
长期以来,科研事业单位薪酬水平偏低,与科研人员的付出不成比例。同时,受传统体制的影响,一些项目(课题)经费也难以直接补偿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降低税负成为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提升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降低征税税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时点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而此次《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触及收入分配过程中现金收入税率问题。”在韩凤芹看来,此次《通知》提出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理解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若获得100万元现金奖励,在纳税过程中,可减按50%纳税,相当于只按50万元的计税收入与当月的工资等合并纳税。“不是说科研人员一旦有成果就可以有收入,而是必须要等科技成果真正转化,并且形成真正的收入,才能享受到以上税收优惠,这也进一步激发了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韩凤芹说。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于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了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也在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通知》指出,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有些研发机构虽是民办,但只要是非营利性质,也会被给予与国有单位同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将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韩凤芹表示,此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政策基本没有。“此次率先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入方面开了先例,旨在打破一切有碍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藩篱,大力鼓励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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