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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迈出大步 2024年08月26日 

  ▶ 本报记者 李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科技创新领域全国首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

  事实上,为破解科研成果转化难问题,近年来全国多地都进行了赋权改革激励、搭建转化捷径、概念验证助力等探索尝试,努力让各类创新主体“有的转”“有权转”“愿意转”“转得顺”,帮助科技成果加速跑向市场。

  “先用后转”化解难题

  一直以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不敢转”“不能转”“不愿转”等问题。

  “科学家们的科学研究成果,无论是论文还是专利以及其他科技成果,难以产业化。愿意开展‘硬科技’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在缺乏研究开发资金的前提下,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两者结合才能有效破解科研与经济‘两张皮’。”上海市高校科技发展中心总工程师刘群彦表示。

  与此同时,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陈柏强坦言,高校具有很强的原始创新能力,但更多地体现在某些关键环节,属于单项冠军,系统级的科技成果比例偏低。这也是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随着开放专利许可、企业“先尝后买”等新机制陆续落地,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逐渐成了市场的“香饽饽”。2021年10月,浙江省率先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机制,截至目前,该省已有6000多项成果支持“先用后转”,其中面向山区县成功转化超1300项。秦创原自建设以来,陕西省高校签订技术合同4.9万余项,成交金额255亿元、年均增长率超40%;科研人员创办科技企业800余家,超半数落地秦创原总“窗口”。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信号,即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要从此前更加偏重促进激励科技成果供给侧主体向更好统筹技术供给与市场需求关系的方向转变,”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表示,此举将激发和释放需求侧主体的应用需求作为当前和未来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的新内容,能够更好地统筹成果转化中供需两侧的改革需求,更好地化解供需双方交易信息了解难、技术定价评估难、实施风险分担难、双方深度捆绑难等一系列转化难题。

  多种方式推动成果转化

  近些年,我国不断拆障碍,破藩篱,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的力度越来越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

  实际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许可转让方式的使用频率远高于入股方式。‌

  肖尤丹表示,之所以强化许可方式为主,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所决定,高校院所的研发活动所使用的物质和经费资源绝大多数来自公共财政投入,且我国高校院所绝大多数系由国家设立、承担公共职能,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因此其产生的成果与企业研发相比具有相当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刘群彦担心技术许可方式可能会存在“水土不服”情形,高校、院所的科学家在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时,有可能存在一定“保留”措施,将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刘群彦建议下一阶段应当高度关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路径。如落实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到创业企业,或在科研人员现金出资之后将科技成果应用在创业企业中。

  探索新的保值增值考核方式

  近日多地印发的地方条例中,明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不纳入国有资产绩效和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比如,《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提出,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7)(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单位盘活存量专利,做优专利增量,鼓励通过专利开放许可等路径。科技成果转化不纳入国有资产绩效和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这反映出新形势下国家对科技成果与资产、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监管的关系的进一步厘清,既避免将科技成果纳入资产管理造成对现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冲击,也有利于探索更符合科技成果技术要素属性的方式促进运用规范管理的新路径。”肖尤丹表示。

  肖尤丹表示,应当准确认识科技成果价值实现的独特性和差异性,按照中央政策提出的“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的理念,推动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调整,强化对以知识产权出资形成企业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收益的国资监管;健全特殊科技成果市场化配套政策。

  陈柏强则认为,下一步关键是要针对技术类国有资产的特点,探索新的保值增值考核方式。“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和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了整体考核的新思路,技术入股只要是总体求和未亏损,就符合保值增值要求。这种做法既考虑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特征,也兼顾了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合理性,是未来需要重点落实的一项改革创新举措。”

  “按比例赋权”“先确权后转化”“先使用后付费”“从管资产转向管资本”……随着一系列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将从书架搬上货架,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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