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元旦实施。就在该法实施前夕,华为公司突然宣布将裁减7000名员工。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
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的奖金是60000元,平摊给每个月就是5000元的奖金,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年。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8+1”,计90000元。由于这些老员工的收入相对较高,华为公司为他们辞工支付的赔偿费,外界预测总计将超过10亿元。
媒体视线
《山西晚报》
华为的做法不违法
无论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考量,华为在此次事件中都没有违法的地方,也不能因此证明法律有什么漏洞。员工在此过程中也是收获大于损失,最大的付出,就是华为自身。有人说华为“赔了夫人又折兵”,这样的判断流于草率。我们更愿意相信华为官方的说法:此举属正常的资源调整,旨在消弭“工号文化”的影响。
华为的“自动辞职”并重新聘任,就是要试图建立一种以“贡献”而非以“资历”论薪酬待遇的机制,而不仅仅是提高企业员工的“危机感”。这才是全社会应该深思和学习的地方。而在重新竞聘之前,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享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这样一种状况,是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国企的通病。如何消除“资历文化”的负面影响,可以说刚刚由华为破题。
《中国青年报》
不能因一点糖衣就把华为当窦娥
华为的“主动辞职”一说并不准确。“所有工作满8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这个“都”字其实已表明,华为员工是无权不“主动”的。这恰恰是事件的一个关键点,由于缺乏核心权利支撑,国内的劳工不能抱成团,以集体的力量与资方展开对等博弈。一盘散沙的华为员工,除了听命于老板,别无选择。换言之,华为此举虽然包裹上了一层厚厚的糖衣,但其内核依然是资本强权冰冷的刀锋。劳工权利在此事件中受到了伤害,是毋庸置疑的。
这只是此事件的一个层面,在另一个层面上,华为行为的不妥就更加明显。因为华为已通过这巧妙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某种程度上把新《劳动合同法》虚化成了一种摆设。不能说华为违规了,但说华为不尊重规则却不为过。
《东方早报》
完善法制环境更重要
较之现行《劳动法》,虽然《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上,令企业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但用工期限仅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也同样重要,比如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对劳动者的影响同样重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者的“保护伞”或“铁饭碗”,劳动者要想在合同中最大化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亟待从外界获得必要的法律扶助,以提升合同博弈能力,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尽可能争取公平的待遇,减少不利的条款。
作为国家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只能就劳动合同规定一些原则性条款,对于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法律不能也不应管得太具体、太细致。否则,企业将囿于法律的束缚太多而无法在人事管理上提升竞争力,并拉开与同行的差距。正是在这样的法律空间里,企业要淘汰一个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仍然是轻而易举的。